17年1月工资及五险一金等说明
一、关于工资标准调整
近期执行的“国办发<2016>62号文件”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已经通过了教育局、人社局、财政局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,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,补发16年7月—12月6个月增资额。17年1月按照新工资标准发放工资,住房补贴(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,按月随工资发放,属于个人实际收入。)、“五险一金”及个人所得税也以新工资为基数进行相应调整。此次工资标准调整,国标工资中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较大幅度提高,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、生活补贴略有下降,工资总量上升,实际发放工资增长。
二、关于17年1月工行工资条
17年1月工行工资条上的有关项目,财政补发是此次调资和涉及岗位等级晋升人员的补发工资,工资条上的1月实发工资应为1月实发工资2,每月的实发工资1和实发工资2与工行发放的两笔工资相对应。正常情况下的月实发工资1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教龄津贴+特教津贴+生活补贴+住房补贴-医保-房积金-失保-养老-救助-所得税,本月实发工资1多了财政补发,月实发工资2=岗位津贴+班主任津贴,月实发工资合计=月实发工资1+月实发工资2。班主任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,工行工资本对应上账月份为上年10月—12月,下年1月—7月。在没有工资变动情况下,17年3月及以后每月工资与2月工资相同。
三、关于岗位等级晋升人员调资
前一阶段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人员,岗位等级晋升工资从2016年1月起执行。这部分同志此次调资分两步进行,第一步,用此次调资前的工资标准进行岗位等级工资晋升增资,补发16年1月—12月增资额;第二步,在晋升后的岗位等级下进行工资标准调资,与全体教师同步,从16年7月开始执行。
四、关于个人所得税
个人所得税,按照税务局及教育局统一要求进行代扣代缴,个税计算口径为: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特教津贴、岗位津贴、生活补贴、住房补贴之和减医保、救助、房积金、养老金、失保再减去3500元基数后的差额,对差额部分按个税比例计算。
级数 |
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|
税率(%) |
1 |
不超过1,500元 |
3 |
2 |
超过1,500元至4,500元的部分 |
10 |
3 |
超过4,500元至9,000元的部分 |
20 |
4 |
超过9,000元至35,000元的部分 |
25 |
5 |
超过35,000元至55,000元的部分 |
30 |
6 |
超过55,000元至80,000元的部分 |
35 |
7 |
超过80,000元的部分 |
45 |
五、关于事业单位“五险一金”等缴费基数和比例
(一)、住房公积金
接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,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机关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和标准进行调整,具体如下:
1.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:按职工本人2016年12月份新工资总额核定:事业单位人员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特级教师津贴、基础性绩效工资(岗位津贴+生活补贴)、奖励性绩效工资(基础绩效*3/7)。
2.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: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%。
(二)、医疗保险、大病救助、失业保险
医疗保险缴费、大病救助基数为:2016年12月份新工资总额核定:事业单位人员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特级教师津贴、基础性绩效工资(岗位津贴+生活补贴)、奖励性绩效工资(基础绩效*3/7)。
退休人员大病救助缴费基数:基本退休费、生活补贴、荣誉金。
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:2016年12月份新工资中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基础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(最低缴费额2550元)。
根据兴政办发[2012]101号文件要求,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由7%调整到8%,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不变。
缴费比例:
医疗保险 个人2% 单位8%(2012年7月1日起)
失业保险 个人0.5% 单位1.5%
大病救助 个人0.3% 单位0.5%
个人医保卡打入资金:
一般医保 公务员医保补助
35周岁以下 2.8% +1.3%
36——45周岁 3.2% +1.7%
46周岁以上 3.8% +2.3%
退休人员 4.2% +2.5%
(三)、养老保险
缴费基数为:2016年12月份新工资总额核定:事业单位人员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特级教师津贴、基础性绩效工资(岗位津贴+生活补贴)、奖励性绩效工资(基础绩效*3/7)。
缴费比例: 个人12% 单位20%(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比例)。
此次养老保险计算,上级人事部门未将16年上半年一年一次薪级调资、岗位津贴提档晋升及职称晋升增资额涵盖计算,所以养老保险实际扣款未达12%。
(四)、住房补贴
1.计算基数
在职按照2016年12月工资【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特级教师津贴、基础性绩效工资(岗位津贴+生活补贴)】计算基数。
退休按照2016年12月全额新退休工资(基本退休金、生活补贴、荣誉补助金)计算基数。
2.发放比例
(1)在职
老职工 10%
新职工 13%
新职工指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同志。
(2)离退休人员
10%
(五)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单位缴纳,个人不缴
基数为2016年12月新工资测算的单位职工全年工资
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数额为基数乘以0.8%
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数额为基数乘以0.5%
(六)、公务员医改补贴
单位缴纳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3.7%,个人不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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